私募基金監管辦法正式發佈實施
經過一個多月的徵求意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1日正式發佈實施。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表示,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出了八項修改,涉及法規適用、合夥制私募基金監管等方面。
在防範非法集資方面,《辦法》增加了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彙集他人資金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並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
主要作出八項修改
明確五項制度安排
張曉軍表示,《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五項制度安排:一是明確了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二是確立了合格投資者制度;三是明確了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四是提出了規範投資運作行為的有關規則;五是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安排。
“根據市場意見,《辦法》主要作出八項修改。”張曉軍稱。首先,為保障公司型、合夥型基金能夠在各個環節適用《辦法》,將有關表述補充完善為“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為明確《辦法》與相關規定的關係,體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配合,在第二條增加了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有關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表述。為便於市場理解,明確“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為切實防範非法集資,《辦法》增加了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彙集他人資金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投資者並合併計算投資者人數的規定。
考慮到銀行理財、信託計畫、保險資管等合格投資者標準要求較低,為防止監管套利,通過上述計畫將非合格投資者捲入,《辦法》將“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畫”修改為“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畫”。
同時,《辦法》將“不得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修改為“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為更好體現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辦法》還將第十七條中的“向合格投資者說明”修改為“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辦法》還刪除了自然人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規定。
此外,《辦法》沒有採納的意見主要涉及三方面,包括合格投資者標準、私募基金宣傳推介,以及關於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的規定。綜合各方面因素考慮,《辦法》仍維持了徵求意見稿中的相關表述。
明確私募基金從業者
九項禁止性規定
張曉軍表示,《辦法》主要體現了三個特點,即功能監管原則、適度監管原則,以及在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
在功能監管原則方面,《辦法》將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以及市場上以藝術品、紅酒等為投資對象的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均納入調整範圍,並明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辦法》。
在適度監管原則方面,《辦法》在市場准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資訊,進行事後行業資訊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在基金託管環節,未強制要求基金財產進行託管;在資訊披露環節,未要求進行公開信息披露,僅對需要向投資者披露的重大事項進行了規定,其他事項均由相關當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中自行約定。
在負面清單式的監管探索方面,《辦法》秉承“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在總體要求方面、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方面以及資訊披露方面,均規定了若干禁止從事的行為。
如《辦法》第二十三條就私募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列出了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不得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不得進行利益輸送、不得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等九項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