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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擬修訂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期限或延至18個月

更新时间:2014-07-22 10:56:56   浏览次数:973

路透上海7月22日- 上海證券報週二報導,滬深交易所上週末向券商下發了修訂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的徵求意見稿。其中,投資者最為關注的融資融券期限放寬也在列,兩融合約期限有機會展期至18個月。

這次修訂內容主要集中在六大方面,包括放寬合約期限限制,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將貨幣基金等納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等。

根據徵求意見稿,現行的合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要求將維持,但允許合約到期後,券商根據客戶的申請辦理展期,展期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且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辦理展期前,券商需對客戶的信用狀況、負債情況、維持擔保比例水準等進行評估。

這意味著,融資融券的期限最長將放寬至一年半。而根據現行規定,融資、融券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展期。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且顯得不夠靈活,也增加了投資者的成本負擔。

報導引述資深兩融業務人士稱,目前兩融客戶在6個月到期後都須將借錢買入的股票賣出,連本帶息歸還券商後再行訂立新合約。這無疑將增加長線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同時,也存在因為市場波動而無法購回原先持有數的可能性。此外,在極端情況下,合約到期集中了結也可能對市場造成衝擊。

徵求意見稿還放寬了信用帳戶的功能限制,並將貨幣基金等納入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等。這對兩融客戶而言,同樣是一大利好。

徵求意見稿稱,為豐富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的方式,交易所擬適度放開信用帳戶的功能限制,放寬投資者通過信用帳戶參與即時申贖貨幣基金、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並且,貨幣型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貨幣市場基金的折算率可與國債媲美,最高達到95%。

徵求意見稿還適度放寬投資者融券賣出款的用途限制、逐步放寬融券賣出提價要求、降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入選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門檻。

在鬆綁兩融的同時,監管層還從多角度入手加強風控管理。例如,意見稿要求券商對客戶提交的單一證券市值占其擔保物市值的比例進行限制;明確限制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且不得將其提交為擔保物;上市公司董監高及大股東不得開展以該上市公司為標的證券的信用交易等等。

近兩年,融資融券業務發展迅速,成為券商主要收入來源之一。截止週一,滬深兩市兩融餘額為4,272.78億元。